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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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遏制条件论析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6-01-14 14:14:19   点击次数:

腐败问题始终是考验统治者治国理政水平和能力的难题,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政治清明程度的重要指标。腐败生成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既有其产生的人性根基,也有制度设计缺陷,更与一个社会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准相关。因此,探究哪些条件对遏制腐败具有决定作用就极具现实意义。

厘清执政理念,树立正确权力观

观念引导行为,科学的执政理念是执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根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立党执政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理解和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只有人民群众才是权力的所有者,明白权力既可以被人民群众赋予也可能被剥夺。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或制约,否则将异化为特权,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工具转变为向特定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由此可见,错误的权力观必将滋生腐败。

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就必须规范权力的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遏制腐败,就必须反对特权思想,摒弃官本位、人治思想及等级观念,杜绝以公共权力为特定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等行为。领导干部要树立公仆意识,转变为服务理念,行使权力必须要合法合理。

构筑透明政府,完善信息公开平台

透明政府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特定主体或社会公众有权知晓的信息,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以及行使权力的行为本身从根本上讲是不会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让政府权力运行曝光于公民视野,消除暗箱操作,无疑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监督,让权力接受人民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当然,让监督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则是受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然而,受监督者往往并非愿意主动接受监督。但是,监督并不取决于被监督者是否愿意。因此,必须构建起系统严密的信息公开制度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让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规范问责机制,提高腐败违法成本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被问责追责。有权无责,权责不符,是导致权力失位、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违法成本是社会主体为牟取利益实施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承担经济上的损失、道德名誉上的负面评价、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剥夺自由乃至付出生命等代价。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人们就可能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违法甚至犯罪以博取更大的利益。

从总体上讲,当前一些法律对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设定存在或缺失、或规定过于原则、或法律责任设定偏轻等问题。毫无疑问,过低的违法成本设置是导致权力主体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当权力主体腐败弄权只需要付出极低的代价,甚至抵扣违法成本后还可大量获益,腐败就会更加泛滥。设置腐败违法成本必须要有个度,并非越高越好,一般情况足以警戒到意图实施违法行为者即可。此外,对违法行为的追责率也是制约违法的重要因素。当追责率过低,人们往往也会铤而走险。

拓宽公民政治参与途径,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必须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素养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除了拓宽政治参与途径,还需进一步完善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大力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技能。

腐败意味着公共权力演变为部分人的特权,必然破坏社会规则,造成社会不公,侵犯公民权利。公民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民权利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否则,公民参与权、监督权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有必要加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方面相关立法,从制度上规范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途径,以及完善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保障及被侵权法律救济等程序规范,让制度为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保驾护航。

广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思想观念上牢筑廉洁的堤坝,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和利益的诱惑,把遵纪守法的他律转化为自觉的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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